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485,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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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85號
原 告 陳文杰即超凡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欣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2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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