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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被 告 陳怡菁即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南投縣○○鎮○○里○○○街000巷0○0號,有全戶基本資料可稽;
車禍發生地國道6號西向2.1公里處,行政區域為臺中市霧峰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函可憑。
是以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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