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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林瑛裕
被 告 蔡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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