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5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林雅婷
被 告 蘇柏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097元,及其中新台幣48,759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