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563,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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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永盛之戶籍謄本:以明暸正確之住所。

二、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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