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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陳怡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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