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94,2016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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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許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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