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調,266,2016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燕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燕菁正確送達地址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