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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燕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燕菁正確送達地址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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