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調,374,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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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37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張文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全體被告(即被繼承人張文宗之全體繼承人)之正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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