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149,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生活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文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董櫻媛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莊隆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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