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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志勇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林海根
蔡和霖
黃聰淵
蔡芳櫻
林嘉玲
林紓
林麗萍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蘭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林庚芳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林禾承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人朱繁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原告就林沛晴、林郁鈞、林姿伶欲承當林麗萍、林淑蘭、林庚芳、林禾承之訴訟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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