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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曜廷
楊含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永祥等人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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