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372,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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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林孟論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林洪滿
被 告 林孟標
被 告 洪秀月
被 告 林雍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三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三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共有人持分比率 │
├──┼──────┼────────┤
│  1 │  林孟論    │   2898/14472   │
├──┼──────┼────────┤
│  2 │  林洪滿    │   2412/14472   │
├──┼──────┼────────┤
│  3 │  林孟標    │   2898/14472   │
├──┼──────┼────────┤
│  4 │  洪秀月    │      3/18      │
├──┼──────┼────────┤
│  5 │  林雍舜    │    535/2010    │
└──┴──────┴────────┘
附表三: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  林孟論    │    2898/14472    │
├──┼──────┼─────────┤
│  2 │  林洪滿    │    2412/14472    │
├──┼──────┼─────────┤
│  3 │  林孟標    │    2898/14472    │
├──┼──────┼─────────┤
│  4 │  洪秀月    │       3/18       │
├──┼──────┼─────────┤
│  5 │  林雍舜    │     535/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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