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吳厚興
李劉碧雲
林劉碧秋
劉來福
石萬得
劉芸湘即劉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蓋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