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420,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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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巧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旺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陳錦慧即松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08,關於模具名稱「外型沖孔」之記載,應更正為「外型下料」。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12,關於數量「1」之記載,應更正為「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照原告所提出準備書狀附表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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