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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柯一德
柯周滾
柯德隆
柯雅淨
柯紅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①請准原告代位被告柯一德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②請求將被告柯一德等之被繼承人柯清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以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三繼承比例為之。
其主張略以:緣被告柯一德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未依約如期繳款,至民國105年7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05,081元及利息未清償。
查被告之被繼承人柯清池已死亡,被告柯一德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柯清池名下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原告為實現債權,欲聲請執行該遺產,惟因部分遺產被告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遺產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上開情形顯然已妨礙債權人對被告柯一德財產之執行,原告為實現債權,各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被告柯一德為被繼承人柯清池之繼承人,又未拋棄繼承,被告柯一德應各分配得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柯一德積欠原告債務,基於分割遺產及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原告乃代位被告柯一德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上開遺產代辦繼承登記及代位訴請被告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等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該條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規定。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被告柯一德等人繼承之系爭遺產,依其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登載,被告之被繼承人柯清池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再依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堪認被告確為被繼承人柯清池之繼承人。
惟被告等之被繼承人柯清池所遺之財產除附表一外,尚有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
被繼承人柯清池之遺產既係基於繼承所生之公同共有關係,自須就其他繼承之遺產一併為分割之請求,又原告並未提出業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系爭部分遺產為分割之資料供本院審酌,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就附表一之特定遺產訴請裁判分割,顯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
│編號│財產 │不 動 產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種類 │ │ │(平方公尺)│(公同共有) │
├──┼───┼─────────┼──┼──────┼───────┤
│ 1 │土 地│彰化縣伸港鄉伸光段│建 │ 85 │ 全部 │
│ │ │270-8地號 │ │ │ │
├──┼───┼─────────┴──┼──────┼───────┤
│ 2 │房 屋│彰化縣伸港鄉伸光段392建 │第1層:50.78│ 全部 │
│ │ │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0○○00000○ ○
○ ○ ○鄉○○路000巷00號) │第3層:50.78│ │
│ │ │ │第4層:50.78│ │
│ │ │ │合計:203.12│ │
└──┴───┴────────────┴──────┴───────┘
附表二:
┌──┬───┬─────────┬──┬──────┬───────┐
│編號│財產 │不 動 產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種類 │ │ │(平方公尺)│(公同共有) │
├──┼───┼─────────┬──┼──────┼───────┤
│ 1 │土 地│彰化縣伸港鄉伸東段│田 │ 72 │ 1/2 │
│ │ │282地號 │ │ │ │
├──┼───┼─────────┼──┼──────┼───────┤
│ 2 │土 地│彰化縣伸港鄉伸東段│建 │ 499 │ 1/4 │
│ │ │285地號 │ │ │ │
└──┴───┴─────────┴──┴──────┴───────┘
附表三:
┌───────┬──────┐
│ 繼 承 人 │應繼分比例 │
├───────┼──────┤
│柯一德 │ 1/5 │
├───────┼──────┤
│柯周滾 │ 1/5 │
├───────┼──────┤
│柯德隆 │ 1/5 │
├───────┼──────┤
│柯雅淨 │ 1/5 │
├───────┼──────┤
│柯紅慈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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