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444,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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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耀文
謝招治
被 告 胡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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