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467,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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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曾再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易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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