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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張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姓名張「啟」源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啓」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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