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475,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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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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