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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82號
原 告 黃代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黃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全、王振程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0,2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20元,尚欠新台幣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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