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沈家興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北非五金有限公司、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而本件上訴人沈家興雖為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沈家興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沈家興竟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且此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