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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張建寅
張加旻
張辛素娥
張明華
張惠芬
張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105年度彰簡字第79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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