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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楊需田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彰簡62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62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惟該事件已於104年8月27日確定,有本院調閱之上開卷宗可稽,是聲請人遲至105年10月5日始提出聲請,已逾上開規定之六個月期間,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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