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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啓良
相 對 人 蕭長瑞
陳文郁
謝蕙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98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將來恐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應以債權人為被告,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欲聲請停止執行,亦應以債權人為相對人,始屬適法。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固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彰補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98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者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聲請人之債權人應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欲聲請停止執行,自應以其為相對人,方屬適法,故聲請人以並非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之蕭長瑞、陳文郁、謝蕙齡為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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