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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64號
原 告 李芳沛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民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下列被告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補正除戶戶籍謄本):張陳香、黃陳良、胡廉堂、柯添丁。
二、被告呂崇顯、呂崇澤、呂淑媛、呂淑真、呂淑宜等人之母為呂劉美惠,並非張淑薰,則請查明究竟是否為本件繼承人?
三、請查明孫漢章與孫黃緞有無子女?如有,請提出該二人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表明有無繼承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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