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調,309,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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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雅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車主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

復自全卷觀之,亦查無本院管轄地為債務履行地之事證。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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