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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20號
原 告 益曄塗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金銅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4,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起訴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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