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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黃啓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長瑞、陳文郁、謝蕙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2,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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