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補,23,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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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23號
原 告 詹智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豐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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