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司調,28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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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黃銀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黃OO間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之程式。

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黃OO就給付代墊款事件進行調解,而依其聲請狀上固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鄭O之記載,惟據其所述該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有卷附之日治時代土地登記資料為證,是此即與未記載法定代理人無異,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7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及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登記資料等,而該函業由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程式已有不備,且本院亦無從通知相對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到院進行調解,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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