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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楊明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041元,及其中新台幣91,875元自民國92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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