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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被 告 許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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