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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武氏賀之戶籍謄本:以明暸正確之住所。
二、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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