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26,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楊維軒
被 告 夏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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