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286,2017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王錦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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