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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宗彬
被 告 阮友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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