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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薛棨方
王妙君
薛明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7,564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7月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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