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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粘舜強
被 告 曾慧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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