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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許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85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050元,及其中新台幣37,884元自民國10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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