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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軒豪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附繕本)補正被告許軒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地址,並提出被告許軒豪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許軒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地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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