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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7號
原 告 葉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琝誼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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