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劉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