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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李憲文
被 告 林鈺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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