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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招治
被 告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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