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賴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