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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楊宸賓即楊松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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