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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施驊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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