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被 告 簡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