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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9號
被 告 陳淑蜜
訴訟代理人 吳宗頻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吳宗頻之許可。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吳宗頻,因非律師,且不符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許可。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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